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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汉明五金有限公司与陈威培、张春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汉明五金有限公司,陈威培,张春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87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汉明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梁嘉潮。委托代理人:潘洁颜,广东雅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婉君,女,住广州市白云区,广东雅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威培,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张春翠,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南海汉明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威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张春翠作为本案被告,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汉明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65.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巫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