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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庾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庾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庾某,男。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7〕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庾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君、被告人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被告人庾某将女朋友李某骗至本市XXX区XXX办事处XXX小区、XXX小区等地参与传销活动,被告人庾某以专心听课为由要求李某将手机交其保管。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庾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李某,用该手机向李某前男友黄某发送信息,以结婚为由,诱使被害人黄某向李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庾某随即转至其个人账户,赃款用于日常开支。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案材料、身份证明、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单,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庾某的供述,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柏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