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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90年1月3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区永合会镇娄里村。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1992年3月9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申庄村。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429民初1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0429民初13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