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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邵武市,租住邵武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邵武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元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邵武市富华花园经营“小俊成人用品店”,期间通过非法渠道向他人购进“伟哥草片”、“金伟哥”等产品在店中销售。2016年1月28日,邵武市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商店进行检查时,当场从柜台中查获“伟哥草片”、“金伟哥”等七种疑似假药物品,后经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其中名称为“美国长效伟哥”、“伟哥草片”、“极品伟哥”、“金伟哥”、Vigour(白片)和Vigour(黄片)的六种物品为假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邵武市富华花园经营“小俊成人用品店”,销售“美国长效伟哥”、“伟哥草片”、“极品伟哥”、“金伟哥”、Vigour(白片)和Vigour(黄片)等产品。2016年1月28日,邵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胡某某的店铺进行检查,从其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美国长效伟哥”6盒、“伟哥草片”4盒、“极品伟哥”1盒、“金伟哥”1盒、Vigour(白片)2盒和Vigour(黄片)3盒。经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均为药品且应按假药论处。2016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到到邵武市华光路富华花园“小俊成人用品店”将被告人胡某某带至邵武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归案后,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美国长效伟哥”6盒、“伟哥草片”4盒、“极品伟哥”1盒、“金伟哥”1盒、Vigour(白片)2盒和Vigour(黄片)3盒,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扣押清单、移交清单等书证,证人彭某1、彭某2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南食药监稽认[2016]25号认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扣押在案的“美国长效伟哥”6盒、“伟哥草片”4盒、“极品伟哥”1盒、“金伟哥”1盒、Vigour(白片)2盒和Vigour(黄片)3盒,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明跃代理审判员  吴 薇人民陪审员  王秀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宝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