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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民辖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四川若水亿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政府、广东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若水亿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政府,广东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川04民辖11号原告:四川若水亿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得石镇得石村。法定代表人:唐三元,总经理。被告: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同和路。负责人:许军峰,县长。第三人:广东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广东海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枫叶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勇。原告四川若水亿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广东海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四川若水亿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月23日,米易县人民政府与广东海一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海一房地产开��有限公司”)签订了《攀枝花市米易县雅砻江项目综合开发合作协议书》,由被告按照协议,确保原告方土地权属的获得,开发安宁河口雅砻江左岸至三滩大桥。按照协议书,报米易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四川若水亿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即由原告按照合同全权负责规划区域的投资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履行协议过程中,原告向米易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了完整的报批手续,并实际进场对米易县得石镇项目进行投资开发整理。施工过程中,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立即停止施工的函告,被告与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桐子林分公司因桐子林水电站淹没区小得石林场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问题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收到被告停工的通知,停止了工程项目的施工。该协议项目已无法履行,原告从2014年底至今就���相关费用赔偿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178227.93元,工程服务费2418927.04、建设管理费2350145.35元;2.请求按第一项请求总计17947300.32元金额,由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由被告承担鉴定费用150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诉讼主体为米易县人民政府,米易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故依法不宜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米易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为米易县人民政府,其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指定其他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判长 何跃��审判员 刘 文 玲审判员 尚 昭 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玉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