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炳满、柯尊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满,柯尊林,郑耀兴,卢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626号申请执行人:王炳满,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系王炳满妻子。被执行人:柯尊林,男,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执行人:郑耀兴,男,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卢立香,男,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申请执行人王炳满与被执行人柯尊林、郑耀兴、卢立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民初48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柯尊林应向申请执行人王炳满赔偿人民币274959.82元,被执行人郑耀兴、卢立香在29459.9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郑耀兴应向申请执行人王炳满赔偿人民币42553.31元,被执行人卢立香、柯尊林对郑耀兴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卢立香应向申请执行人王炳满赔偿人民币9819.99元,被执行人郑耀兴、柯尊林对卢立香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炳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柯尊林、郑耀兴、卢立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郑耀兴、卢立香共同支付的人民币81833.28元,被执行人郑耀兴、卢立香在本案中所负担的债务已履行完毕,另被执行人柯尊林目前处于收监状态,其家属代为支付了人民币2000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柯尊林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柯尊林尚欠申请执行人王炳满人民币225499.84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3104元、执行费4810元。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柯尊林还在收监,其名下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6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王炳满发现被执行人柯尊林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林大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季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