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丽钦与吕元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钦,吕元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803号原告:陈丽钦,女,1982年5月2日生,汉族,钢材经销商,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吕元龙,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陈丽钦与被告吕元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祥红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吕元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丽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丽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原告陈丽钦负担。审判长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