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永明与孙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明,孙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732号原告:王永明,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孙瑞军,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永明诉被告孙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明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明承担。审 判 长 付冬梅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人民陪审员 史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雪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