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3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凤英与张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英,张永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787号原告王凤英,女,汉族,生于1952年5月12日。委托代理人袁新忠,男,汉族.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被告张永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英诉被告张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永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凤英撤回对张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王凤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