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田书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鹏辉,田书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刑初140号自诉人郑鹏辉,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人田书琪,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自诉人郑鹏辉以被告人田书琪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郑鹏辉与田书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自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郑鹏辉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鹏辉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占营代理审判员 李朝贤人民陪审员 蒋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含笑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