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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南湖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南湖假日餐饮有限公司、吉林省光正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光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邢某1、王某、刘某、邢某2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南湖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南湖假日餐饮有限公司,吉林省光正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光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邢某1,刘某,王某,邢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166号。法定代表人刘保威。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邢大伟。被执行人吉林省南湖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郝胜云。被执行人吉林省南湖假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郝彬。被执行人吉林省光正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刘佳。被执行人吉林省光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湖大路以北、磐石路以南南湖大路综合楼(南湖假日)1#。法定代表人邢广灿。被执行人邢某1,男,1972年10月24日生。被执行人刘某,女,1945年6月23日生。被执行人王某,女,1988年6月27日生。被执行人邢某2,男,1944年12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南湖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南湖假日餐饮有限公司、吉林省光正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光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邢某、王某、刘某、邢某借款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国安公证处(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414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晓莹审 判 员  舒海波代理审判员  聂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