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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新建与石家庄市鑫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建,石家庄市鑫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732号原告:王新建,男,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乘龙,系原告之子,汉族,1988年7月1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石家庄市鑫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石家庄产安全和平东路221号。法定代表人:梁庙财,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风朝,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鹿泉市。原告王新建与被告石家庄市鑫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新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建负担。审判员 徐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雨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