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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46邵霞与沈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霞,沈静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546号原告:邵霞,女,1977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告:沈静霞,女,1978年8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原告邵霞诉被告沈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静霞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沈静霞立即归还借款17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沈静霞承担。事实与理由:沈静霞因资金需要,分别于2016年8月1日、2016年8月18日向她借款共计174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出具后,虽经她多次催要,但沈静霞至今未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沈静霞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明,本院对邵霞提供的借条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日,沈静霞向邵霞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邵霞人民币现金伍万肆仟元整。”2016年8月18���,沈静霞向邵霞出具借条一张,载明:“2016年8月18日,借款人沈静霞因经商需要特向出借人邵霞借款拾贰万元人民币,大写:120000元,约定2016年10月30日归还,如不按期归还,逾期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贷款得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起,并且承担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10%),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都由借款人承担。担保人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邵霞主张沈静霞向其借款174000元,并提供了借条,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沈静霞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是纠纷产生的原因,对此应负归还借款之责。沈静霞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还款证据,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沈静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邵霞借款17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公告费680元,合计4460元(邵霞已预交),由沈静霞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邵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尹德元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