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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启云与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云,李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750号原告:黄启云,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盟,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进,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黄启云与被告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件被告李进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潘文阁人民陪审员  向 前人民陪审员  罗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涂消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