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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林修燕诉李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修燕,李赛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修燕,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赛,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林修燕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7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林修燕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买卖双方当事人对送货地点的约定可视为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为由,认为收货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该认定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不能成立。本案上诉人应为履行义务方,故应以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收货地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