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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市骏天纺织有限公司、陈同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骏天纺织有限公司,陈同晶,朱玉芳,陈俊华,周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12276-5,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骥江路359号。法定代表人:朱惠健,董事长。被执行人:靖江市骏天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81522-1,住所地靖江市靖城横港南路7-9号盛世花园A-1101室。法定代表人:陈俊华。被执行人:陈同晶,男,193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被执行人:朱玉芳,女,193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619340120002X,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镇城西村朱家埭50号。被执行人:陈俊华,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被执行人:周清,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本院在执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市骏天纺织有限公司、陈同晶、朱玉芳、陈俊华、周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82执182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涛审判员 林立峰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