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显军、李松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显军,李松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824号原告: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奎屯市北京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松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男,该公司信贷员。被告:李显军,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江,奎屯市团结路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松满,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显军、李松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奎屯市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凤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