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7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德友与李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友,李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717-1号原告:刘德友,男,1973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宁,男,1970年7月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原告刘德友与被告李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申请,以找不到被告为由提出暂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以找不到被告为由暂时撤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友撤回对被告李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财产保全费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