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484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支行、诸暨市妙思服装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支行,诸暨市妙思服装店,张费,章程,蒋铁伟,陈叶生,蒋冬雁,许杰,张新,何芝凤,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484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支行,住所地:暨阳街道滨江北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77647303-2。法定代表人:俞国荣。被执行人:诸暨市妙思服装店,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望江一路10-2号,组织机构代码:05281498-9。法定代表人:蒋铁伟。被执行人:张费,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被执行人:章程,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蒋铁伟,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陈叶生,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蒋冬雁,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张女,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骏马村****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1********。被执行人:许杰,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张新,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被执行人:何芝凤,女,1966年9月2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7409-8。法定代表人:张费。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诸暨市妙思服装店、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张费、章程、蒋铁伟、陈叶生、蒋冬雁、张女、许杰、张新、何芝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制作(2016)浙0681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执行款1274952.42元。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网上点对点系统查询及住所地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48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