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齐怀宽与胡春风、张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怀宽,胡春风,张家富,宋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312号原告:齐怀宽,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胡春风,男,49岁,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张家富,男,54岁,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宋俊,男,42岁,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齐怀宽与被告胡春风、张家富、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齐怀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齐怀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