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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竞陆与张伟平、聂金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竞陆,张伟平,聂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64号申请执行人安竞陆,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张伟平,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聂金萍,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已自行给付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息35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春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鄢凤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