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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黄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209-1号被执行人黄金,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黄金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19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黄金银行、房产、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金名下有两套房产,由于本案的立案标的为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赃物价值人民币4025元,且被执行人黄金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保证书,保证自6月20日起每月向本院案款账户汇款1000元人民币直至履行完毕,故本案财产暂时不宜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9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金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黄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锦中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