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茹桂莲与廖浙秦、左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桂莲,廖浙秦,左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茹桂莲。被执行人:廖浙秦。被执行人:左荣华。茹桂莲与廖浙秦、左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余建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茹桂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82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其中30000元从2014年9月13日开始计算;16000元从2014年9月14日开始计算;16000元从2014年11月19日开始计算;20000元从2015年9月2日开始计算)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茹桂莲与被执���人廖浙秦、左荣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2执15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