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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昌县益心食品有限公司、金益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益心食品有限公司,金益汀,杨娜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2290号原告: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707448740),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学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昌县益心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27532-5),住所地:新昌县梅渚镇兴梅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金益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金益汀,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杨娜萍,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益心食品有限公司、金益汀、杨娜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晓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恩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