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鹤山市兴龙彩印有限公司与山东澳得利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兴龙彩印有限公司,山东澳得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430号原告:鹤山市兴龙彩印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鹤山市龙口镇兴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528603884。法定代表人:廖绍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胜,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澳得利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港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8591085F。法定代表人:董玉水。原告鹤山市兴龙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澳得利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鹤山市兴龙彩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山市兴龙彩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兴龙彩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8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鹤山市兴龙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根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