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行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铁牛、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铁牛,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行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铁牛,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法定代表人郭勇毅,局长。再审申请人张铁牛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厦门市思明区(2016)闽0203行初272号行政裁定,并将该案发回重审。理由:1.一审法院的传票未署名签发时间,也未在开庭前电话通知再审申请人;2.一审法院剥夺再审申请人的上诉权;3.一审法院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再次下发传票给再审申请人,违法直接作出本案的裁定。本院经审查查明,思明区人民法院传票通知张铁牛诉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答复案(案号〈2016〉闽02**行初272号)开庭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时;张铁牛于2016年12月6日本人签收了上述传票;张铁牛在上述通知开庭的时间内未能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铁牛于一审接收开庭传票通知后,未能在开庭的时间内及时到庭,系其自身存在的过失,其应对自身的过失承担不利于已的后果。一审法院所作出的按照撤诉处理的裁定并无不当。张铁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铁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琼弘审判员 纪荣典审判员 宋希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淳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