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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6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杜小路与黄岛区兰轩格足浴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路,黄岛区兰轩格足浴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6719号原告:杜小路,住址:安徽省宿州埇桥区。被告:黄岛区兰轩格足浴店,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赵艳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路诉被告黄岛区兰轩格足浴店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小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小路负担。审 判 长  薛 慧审 判 员  林海涛人民审判员  罗仁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俊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