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6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志芬与庞永志、孔秀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芬,庞永志,孔秀云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590号原告:周志芬,女,汉族,1954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智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永志,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孔秀云,女,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周志芬与被告庞永志、孔秀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志芬负担。审判员 邱建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