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许丽明与方文寿、卢文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丽明,方文寿,卢文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197号原告:许丽明,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顺,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文寿,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文峰,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许丽明与被告方文寿、卢文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许丽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许丽明负担。审判员 陈月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雯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