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府谷县古城镇前坪腾飞砖厂与路林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府谷县古城镇前坪腾飞砖厂,路林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府谷县古城镇前坪腾飞砖厂,住所地:府谷县古城镇。负责人:王喜何,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曹占晟,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系该厂前负责人。被执行人:路林小,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府谷县古城镇前坪腾飞砖厂与被执行人路林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路林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砖款416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路林小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完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8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二耀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