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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更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建绑架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建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6刑更监1号罪犯曹建,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因犯绑架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通中刑初字第0027��刑事判决,以罪犯曹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曹建因身体原因申请监外执行,本院先后于2014年7月4日、2015年7月22日、2016年6月27日作出决定,分别同意将罪犯曹建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现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罪犯曹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曹建经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长期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本院司法鉴定处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认为罪犯曹建疾病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长期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的规定,罪犯曹建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中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曹建暂予监外执行至刑期期满,即2019年7月3日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