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姚继韦、姚明洪、姚剑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继韦,姚明洪,姚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姚继韦,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姚明洪,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姚剑敏,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姚继韦与姚明洪、姚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明洪、姚剑敏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845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明洪、姚剑敏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6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