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琼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92号罪犯高琼,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2007年12月3日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高琼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艾文、邱鸣,执行机关代表刘某、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高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琼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琼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32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