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肖桂平、姜延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桂平,姜延明,韩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肖桂平,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姜延明,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韩昱,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泰安区财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住泰安市泰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肖桂平与被执行人姜延明、韩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02民初2786号判决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90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