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姚某、江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3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姚某,女,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景德镇市抚州。被执行人江某,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住景德镇市。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03执字第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南新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