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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恢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豪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406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豪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徐金香。被执行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刘才华,公司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豪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