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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16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波鸿集团有限公司,董平,熊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660号之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35号。负责人:郑国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东、陈霞,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农科区1号路。法定代表人:董平。被告: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教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代明,董事长。被告:波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50号1栋2层201号。法定代表人:董平。被告:董平,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熊薇,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被告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波鸿集团有限公司、董平、熊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70069元,减半收取计58503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冠男审 判 员  谈光丽人民陪审员  雷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