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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滨、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滨,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吴滨,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壮族,住贺州市。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光明大道南边。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滨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民终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即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民终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容 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