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张涛、冯红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张涛,冯红雨,张旱岭,钱文仅,吕恒志,董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9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负责人:徐要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红、崔宏。被告:张涛。被告:冯红雨。被告:张旱岭。被告:钱文仅。被告:吕恒志。被告:董雪。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诉被告张涛、冯红雨、张旱岭、钱文仅、吕恒志、董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康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