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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张涛、冯红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张涛,冯红雨,张旱岭,钱文仅,吕恒志,董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9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负责人:徐要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红、崔宏。被告:张涛。被告:冯红雨。被告:张旱岭。被告:钱文仅。被告:吕恒志。被告:董雪。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诉被告张涛、冯红雨、张旱岭、钱文仅、吕恒志、董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康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