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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田元元与闫本文袁加朝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袁某某,闫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130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霞,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燕,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东开发区黄河路97号。法定代表人:唐金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1959年8月8日出生,系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现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北路西二巷181号。法定代表人:齐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艺允,新疆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新疆疆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大道。被告:闫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袁某某、闫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因原告撤诉向原告退还6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香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