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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田太贵、王兆伟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太贵,王兆伟,彭登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刑初363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太贵,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曾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9月被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5月7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兆伟,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曾因赌博于2015年6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彭登辉,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7〕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太贵、王兆伟、彭登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太贵、王兆伟、彭登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被告人田太贵开始开设赌场,后于2017年2月招揽被告人王兆伟、彭登辉等人参与赌局,由王兆伟负责抽庄风、彭登辉负责望风,先后在无锡市新吴区、锡山区等地开设赌场,从中非法抽头渔利人民币(下同)69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田太贵伙同被人王兆伟、彭登辉等人在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曹更上村东面的独栋拆迁房内,以麻将牌“筒子牛牛”形式开设赌场,非法抽头渔利1800元。2.2017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田太贵伙同被人王兆伟、彭登辉等人在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华路(新生石化加油站西面)唐更巷菜地内一无名电动车坐垫厂后的简易棚内,以麻将牌“筒子牛牛”形式开设赌场,非法抽头渔利2600元。3.2017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田太贵伙同被人王兆伟、彭登辉等人在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南村李湾里18号,以麻将牌“筒子牛牛”形式开设赌场,参赌人员20余人,非法抽头渔利2570元。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涉案赌资53000余元及赌具麻将牌等物。归案后,被告人田太贵、王兆伟、彭登辉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太贵、王兆伟、彭登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查桥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公安机关《现场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人员彭顺、彭某1、彭安翠的讯问笔录与辨认笔录,证人田太付、易某、张某1、田某、翁某、王某、毛某、袁某、胡某、张某2、张某3、周某1、朱某、葛某、彭某2、钱某1、钱某2、陈某1、周某2、唐某1、陈某2、涂某,4、唐某2等人的证言与辨认笔录,被告人田太贵、王兆伟、彭登辉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前科判决书、假释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常住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太贵、王兆伟、彭登辉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共同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太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兆伟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彭登辉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太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太贵、王兆伟、彭登辉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田太贵、王兆伟、彭登辉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太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兆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彭登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博用具麻将牌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曹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过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