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刘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4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南路148号。代表人:王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89年8月26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刘辉应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994.66元及利息、滞纳金,以及案件受理费等。因被执行人刘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辉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刘辉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状况;2、对被执行人刘辉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信息依法进行调查,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将刘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依法上门查找刘辉的下落,未查找到刘辉的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裁定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工商、土地等,没有查询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执6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爱芳审 判 员 肖海祥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执 行 员 朱学礼见习书记员 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