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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舒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舒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0612号原告张某,男,1981年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委托代理人刘恒、魏书同,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71年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被告舒某,女,1974年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舒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魏书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舒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在做生意周转为由向被告借款元,也书写借款凭据,并约定按年利率支付,原告多次主张被告还款,被告一直以周转不开为由,分批偿还,直到被告通过核算已还了借款,尚欠借款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而被告一直推脱,就是不偿还借款,上述借款系被告做生意所用,且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舒某也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现经济也非常困难,被告的欠款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从速偿还欠款及自至今利息元,共计元;2、本案诉讼有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赵某、舒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万元整赵某”。后原告与被告赵某经过核算,赵某出具清算单一份,显示尚欠元。原告认可赵某在出具清算单之后又偿还了原告元。原告提交的加盖有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婚姻档案显示,二被告于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元,由相应的《欠条》、清算单、婚姻档案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因《欠条》及清算单上均未明确约定利息,故本院按照年利率的标准从原告起诉之日即开始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舒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开始按照年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原告张某负担元,由被告赵某、舒某负担26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人民陪审员  杨玉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