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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825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志华、杨志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志华,杨志娟,聂松,权利,薛生,吴建之,何振清,夏青春,徐祥善,薛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1825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志华,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杨志娟,女,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聂松,男,1984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权利,男,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薛生,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吴建之,男,1954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何振清,男,1977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夏青春,男,1975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徐祥善,男,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薛帅,男,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志华、杨志娟、聂松、权利、薛生、吴建之、何振清、夏青春、徐祥善、薛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魏 星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周筱斌书 记 员 呼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