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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游志刚与湖北赤壁亿安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志刚,湖北赤壁亿安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游志刚,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赵李桥镇。被执行人湖北赤壁亿安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46XXXX。法定代表人李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志��与被执行人湖北赤壁亿安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赤劳人仲字[2015]第227号仲裁裁定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恢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