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26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广梅、杨环宇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广梅,杨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26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郭广梅,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杨环宇,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广梅与被执行人杨环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环宇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并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皖012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撤销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65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郭广梅的诉讼请求。后郭广梅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皖01民再22号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再1号民事判决。因本案据以执行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1654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本院已裁定终结(2016)皖0121执261号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环宇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淮路御龙公馆3栋902室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陶稚果审判员 杜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