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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韩智强、孙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智强,孙伟,李冬华,李楠,贾涛,王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韩智强,男,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孙伟,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李冬华,女,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泰安市泰山区,系孙伟之妻。被执行人:李楠,女,汉族,1981年6月12日出生,住泰安市。被执行人:贾涛,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泰安市。被执行人:王玉东,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韩智强与被执行人孙伟、李冬华、李楠、贾涛、王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泰山商初字第409号判决书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