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爱红、山东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红,山东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620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红,女,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山东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4666号。法定代表人:马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红与被执行人山东九月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田 农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