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程某因与贺某离婚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4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某。再审申请人程某因与被申请人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某申请再审称,两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诉争房产完全是申请人父母出资购买,完全属于申请人的个人财产;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申请人程某与被申请人贺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虽该房登记在程某一人名下,但并无证据表明该房屋为程某父母全额出资,因此一审将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且生效判决已将能够证明程某所还贷款中系由其父母出资的部分予以扣除。同时,该房屋的价格是双方当事人在一审经过庭审协商一致所确定的,因此一审对于房屋价格的认定并无不当,同时又考虑到双方的意见以及房屋目前的居住现状等因素,确定该房归程某所有,并由程某依据房屋现值一次性给付贺某折价款32万元,二审予以维持,亦无不妥。因此,程某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程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廉光强审判员 樊友明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