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葛卫洲、陈俐颖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葛卫洲,陈俐颖,泗阳县华夏未来儿童学苑,泗阳县王集镇艺术幼儿园,泗阳县格林·星宇幼儿园,泗阳县桃源新村幼儿园,泗阳县万诚国际广场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3987号原告: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刘桂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卫洲,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陈俐颖,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泗阳县华夏未来儿童学苑,住所地泗阳县。法定代表人:陈俐颖,该学苑园长。被告:泗阳县王集镇艺术幼儿园,住所地泗阳县王集镇街北。法定代表人:陈俐颖,该幼儿园园长。被告:泗阳县格林·星宇幼儿园,住所地众兴镇星宇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陈俐颖,该幼儿园园长。被告:泗阳县桃源新村幼儿园,住所地泗阳县桃源新村。法定代表人:葛卫洲,该幼儿园园长。被告:泗阳县万诚国际广场幼儿园,住所地众兴镇万诚国际广场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葛卫洲,该幼儿园园长。原告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吴村镇银行)与被告葛卫洲、陈俐颖、泗阳县华夏未来儿童学苑、泗阳县王集镇艺术幼儿园、泗阳县格林·星宇幼儿园、泗阳县桃源新村幼儿园、泗阳县万诚国际广场幼儿园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吴村镇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卫洲、陈俐颖、泗阳县华夏未来儿童学苑、泗阳县王集镇艺术幼儿园、泗阳县格林·星宇幼儿园、泗阳县桃源新村幼儿园、泗阳县万诚国际广场幼儿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吴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葛卫洲、陈俐颖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5月23日的利息6149.54元、罚息3828元;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1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484%计算);2、律师代理费40000元由被告承担;3、原告对被告葛卫洲、陈俐颖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桃源中路的房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泗阳县华夏未来儿童学苑、泗阳县王集镇艺术幼儿园、泗阳县格林·星宇幼儿园、泗阳县桃源新村幼儿园、泗阳县万诚国际广场幼儿园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归还;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8日,被告葛卫洲、陈俐颖向原告申请个人授信业务,授信贷款额度为1500000元,额度有效期2年,被告葛卫洲、陈俐颖以其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桃源中路房屋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日,被告葛卫洲、陈俐颖与原告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自2016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6日,向借款人发放最高限额贷款3050000元;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档次为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76%,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泗阳县华夏未来儿童学苑、泗阳县王集镇艺术幼儿园、泗阳县格林·星宇幼儿园、泗阳县桃源新村幼儿园、泗阳县万诚国际广场幼儿园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葛卫洲、陈俐颖支付了1500000元的贷款,贷款到期日为2017年5月15日,年利率为7.656%。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葛卫洲、陈俐颖、泗阳县华夏未来儿童学苑、泗阳县王集镇艺术幼儿园、被告泗阳县格林·星宇幼儿园、泗阳县桃源新村幼儿园、泗阳县万诚国际广场幼儿园未作答辩。原告东吴村镇银行针对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个人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2、个人借款合同(额度版)。3、个人借款凭证。4、送达地址确认书。5、他项权证。6、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7、律师事务所收费许可证、执业许可证。8、股东会决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应予认定。据此,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5月12日,被告泗阳县华夏未来儿童学苑、泗阳县王集镇艺术幼儿园、被告泗阳县格林·星宇幼儿园、泗阳县桃源新村幼儿园、泗阳县万诚国际广场幼儿园分别向原告东吴村镇银行出具股东会决议,主要约定:按本公司章程规定,于2016年5月12日通过以下决议:同意本公司为葛卫洲在贵行的贷款1500000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5月18日,原告东吴村镇银行(贷款人)与被告葛卫洲、陈俐颖(借款人)订立《个人借款合同》(额度版),主要约定: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给予借款人借款额度。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可支取的最高额度为1500000元,额度期限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若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借款人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照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2016年5月18日,原告东吴村镇银行(××)与被告葛卫洲(××)、陈俐颖(××)订立《个人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约定:本合同为××与葛卫洲(债务人)于2016年5月18日签订的最高额为1500000元的《个人借款合同(额度版)》的担保合同。××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向××保证,以抵押财产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项下自2016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6日期间债务人所欠××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3050000元。抵押物清单:房地产地址:泗阳县桃源中路西侧步行街;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20××47。××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税金、诉讼费用、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及担保权利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款项。双方还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东吴村镇银行取得他项权证书,编号为泗房他证众兴字第16032**号。同日,被告葛卫洲从原告东吴村镇银行取得借款资金1500000元,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5月15日,年利率为7.656%,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后被告葛卫洲未按照归还原告东吴村镇银行借款本息,截至2017年5月23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6149.54元、罚息3828元,原告催要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委托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东吴村镇银行与被告葛卫洲、陈俐颖订立个人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应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应属有效。原告在履行出借1500000元款项的义务后,被告葛卫洲、陈俐颖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葛卫洲、陈俐颖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葛卫洲、陈俐颖以其所有的位于泗阳县桃源中路西侧步行街的房产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当被告葛卫洲、陈俐颖逾期不还款时,原告东吴村镇银行有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予以优先受偿。被告泗阳县华夏未来儿童学苑、泗阳县王集镇艺术幼儿园、泗阳县格林•星宇幼儿园、泗阳县桃源新村幼儿园、泗阳县万诚国际广场幼儿园同意为被告葛卫洲、陈俐颖向原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在被告葛卫洲、陈俐颖逾期未还款,且原告对其抵押物清偿不足时,应当对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泗阳县华夏未来儿童学苑、泗阳县王集镇艺术幼儿园、泗阳县格林·星宇幼儿园、泗阳县桃源新村幼儿园、泗阳县万诚国际广场幼儿园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借款人葛卫洲、陈俐颖追偿。按照原被告双方合同关于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的约定,对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被告应予承担。但是综合本案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和律师耗费的工作时间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本院依法酌情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卫洲、陈俐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为两部分:一是截至2017年5月23日的利息为6149.54元、罚息3828元;二是以15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1.484%计算)。二、被告葛卫洲、陈俐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0元。三、原告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葛卫洲、陈俐颖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桃源中路的房屋(产权证号:20××47)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3050000元内优先受偿抵押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四、被告泗阳县华夏未来儿童学苑、泗阳县王集镇艺术幼儿园、泗阳县格林·星宇幼儿园、泗阳县桃源新村幼儿园、泗阳县万诚国际广场幼儿园对被告葛卫洲、陈俐颖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在其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负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葛卫洲、陈俐颖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90元,减半收取9195元,由被告葛卫洲、陈俐颖、泗阳县华夏未来儿童学苑、泗阳县王集镇艺术幼儿园、泗阳县格林·星宇幼儿园、泗阳县桃源新村幼儿园、泗阳县万诚国际广场幼儿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9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媛 微信公众号“”